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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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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3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浙财科教〔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财政资助资金全额30%

科研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应急攻关项目试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具体按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执行。